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规定,离婚时关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问题,有以下几个新规定:

父母平等原则:离婚后,不满两周岁的子女,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。已满两周岁的子女,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,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。
子女意愿:已满八周岁的子女,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。
经济负担:离婚后,不满两周岁的子女,由母亲直接抚养的,父方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;已满两周岁的子女,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经济条件、子女的生活需要等因素判决。
子女利益优先: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,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北京市正规的调查公司。
探望权:离婚后,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,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。
变更抚养权:在抚养子女的问题上,如果原抚养协议或判决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,父或母一方可以请求变更抚养权。
子女抚养费用:离婚后,一方抚养的子女,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。
这些规定体现了民法典对于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,旨在确保未成年子女在离婚后的生活、教育和健康成长。